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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法律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构筑“绿色通道”
作者:记者赵超、何宗渝      发布时间:2009-12-31 11:12:46    浏览量:213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赵超、何宗渝)国家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保障性收购、资金支持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具有资源分布广、利用潜力大、环境污染小、可永续利用等特点,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
     
        中国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水电装机容量、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光伏发电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不到十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适应了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也体现出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决心和信心。”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说。
     
        不过,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遇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难以落实、可再生能源差价支付来源不明晰等问题。
     
        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
     
        因此,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同时还明确这项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督促落实。
     
        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此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按照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来源一个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另一个是国家财政的专项资金。这次修改法律,将两项资金整合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这样可以使可再生能源发展更有效地获得资金支持,切实起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作用。”倪岳峰说。
     
        据透露,有关方面正在着手起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不久将颁布实施。
     
        此外,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还规定,国家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对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来源:新华网2009-12-27      来源日期: 【关闭窗口】【 打印稿】 【E-mail推荐】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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